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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胡某;新昌县某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5825号 原告:陈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胡某,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新昌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杨某,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新昌县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