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50号
原告:***,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丽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