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民初50号

原告:***,女,1974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丽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