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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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624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65238133Y),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城南路 149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洁琼,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624MJ9532280E),住所地新昌县回山镇回山村西山湾。
法定代表人:俞品成。
被执行人:俞品成,男,1949年12月 2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新昌县。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俞品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24民初3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俞品成支付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06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俞品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俞品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有位于新昌县回山镇回山村西山湾的不动产(新土划2017第10号),本院已于2022年3月1日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俞品成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3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4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俞品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俞品成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俞品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决定对俞品成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新昌县回山镇老来福养老院、俞品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624执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单 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