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2827号
申请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凯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XF8BA4N,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F座3A3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凯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溧阳营销服务部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凯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