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502民初4625号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7248277K。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洪某、被告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4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书”一份(编号:NF53-070-2019005),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油浸式变压器1台套,金额为204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额10%预付款,按交付时间支付40%,安装调试后支付40%,合同总额的10%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为设备并网验收合格后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设备,并出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下剩10%的货款。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庆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剩余货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按约定并未进行并网验收,也未收到并网验收合格文件及通知,待条件成就后付款。且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交证据:1、买卖合同书1份,2、收货报告1份,3、增值税发票2份,4、业务回单4份,5、微信聊天记录1份。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4,合法性、关在性均无异议,仅对并网存在异议。
被告提交证据:买卖合同书1份及付款凭证1份。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原、被告对合同签订、履行、货款支付的事实均无异议,仅对并网的时间,被告存在异议,并网时间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本院对原、被告提交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仍尚欠原告货款204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被告逾期付款事实清楚,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自并网后起算,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法律规定在LPR的基础上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6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