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481号之二
原告:***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港恬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丽萍,***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
原告***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341元,由原告***市天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