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2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民实路91号3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88737763D。
法定代表人:吴之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8453.8元及违约金3492599.33元,并承担货款3168453.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两倍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30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37元,由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5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694579.1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根据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于2021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380.08元),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以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于2021年7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上海朗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多未实际执结,多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表示自己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了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81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