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665号
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7927776P,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H326幢。
法定代表人:张原兰。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松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阮 茜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