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中通科云置业(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00,住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峰,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中通科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0224916XD00,住***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管委会副东楼3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闻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士诚。
申请人执行人江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通科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9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99575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10月13日经通知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和报告财产。根据其报告,公司因为隐形股东的钱没有到位,所以现在没有钱履行。公司唯一的财产是一块约54亩土地及地上的尚未验收的约2.8万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土地已抵押给某小贷公司,欠款数额6000万元。经核查,其报告财产状况属实。
二、2021年9月13日、14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2月3日,到被执行人公司办公地点调查,仅有留守人员,未正常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属租用。同日,电话联系其法院代表人督促其履行义务,其承诺正在积极筹款,一旦有钱便及时履行义务。
四、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还有2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件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1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1月3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五、本院已于2021年12月7日对上述即被执行人位于西不动证号为连国用(2015)第LY000929号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不动产有抵押不便处置。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七、2021年12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俊峰,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99575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措施已穷尽,其仅有财产被查封但无法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79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苏 亮
执行员 赵志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