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18655号
原告: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7层2-804。
法定代表人:冯宗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宁,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黄埔区科学大道231、233号裙楼B1B2栋一层、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旭辉。
原告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资顺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被告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资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公司、广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资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公司退还原告服务费58 684.881元;2.判令广州**公司对北京**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6日,原告与北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北京**公司科技汇桔云套餐服务,套餐内服务包括新版科技宝,服务费用单价为200 000元,服务有效期1年;新版汇桔云(服务版),服务费用单价39 600元,服务有效期1年。其中,新版科技宝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培育与申报实施。原告立项公示补助资金累计达200万元。原告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第一期费用人民币99 6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北京**公司,该部分费用包含新版科技宝服务费用的30%、新版汇桔云(服务版)全款;第二期费用人民币60 000元,该部分费用为新版科技宝服务费用的30%,原告于收到申报立项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之日五日内支付北京**公司;第三期费用人民币80 000元,该部分费用为新版科技宝服务费用的40%,原告于收到申报立项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之日五日内支付。《补充协议》约定,新版科技宝合同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付款义务的,当原告立项公示补助资金总额未达到原告新版科技宝级别对应计划目标补助金额,原告可向北京**公司书面申请退款或业务转换,具体如下:(1)退款:原告向北京**公司申请退款,原告退还发票或协助办理发票冲红手续后,北京**公司于45个工作日内将按原告原付款路径进行退款,退款金额为原告已付服务费用减去原告立项公示补助金额的10%;(2)业务转换:原告可向北京**公司申请业务转换,业务转换金额为北京**公司已收取服务费用减去原告立项补助金额的10%,将由双方另行签订业务转换文件及业务合同。2019年12月26日,原告向北京**公司支付合同首付款99 600元。新版科技宝合同服务期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原告共获得立项公示补助13151.19元。因未达到计划目标补助金额,2020年1月13日,原告向北京**公司申请退款,北京**公司以系统问题、退款正在走审批流程等理由进行拖延。直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退款成功。北京**公司为广州**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广州**公司应对北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北京**公司、广州**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6日,北京资顺公司(甲方)与北京**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该服务协议书约定,北京**公司为北京资顺公司提供“科技汇桔云套餐”服务,服务费用总价239 600元;北京资顺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北京**公司第一期费用99 600元(该部分费用包含新版科技宝服务费用的30%、新版汇桔云全款);北京资顺公司应于收到申报立项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之日五日内支付给北京**公司第二期费用60 000元(该部分费用为新版科技宝服务费用的30%),北京资顺公司立项补助金额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公式或公布或其它手段通知该公司获得立项补助金额为准;北京资顺公司应于收到申报立项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之日五日内支付给北京**公司第三期费用80 000元(该部分费用为新版科技宝服务费用的40%),北京资顺公司立项补助金额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公式或公布或其它手段通知该公司获得立项补助金额为准。该协议附件《科技汇桔云套餐业务说明》载明,科技汇桔云套餐中新版科技宝服务费200 000元,新版汇桔云(服务版)服务费39 600元,服务有效期均为一年。该协议附件《新版科技宝业务说明》中载明,新版科技宝的计划目标补助金额为甲方立项共识补助资金累计达200万元,服务内容为企业需求分析、诊断规划报告、政策监控、科技政策定期推送与培训、项目申报专业咨询、项目培育与申报实施、项目监理与申报系统维护。北京资顺公司与北京**公司另在《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第1项中约定,新版科技宝合同服务期限结束且合同期内所申报的项目结果全部公示后,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整履行付款义务的,当甲方立项公示补助资金总额未达甲方新版科技宝级别对应计划目标补助金额,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退款或业务转换,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退款,甲方退还发票或协助办理发票冲红手续后,乙方于45个工作日内将按甲方原付款路径进行退款,退款金额为甲方已付服务费用减去甲方立项公式补助金额的10%。上述协议签订后,2019年12月26日,北京资顺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服务费99 600元。2020年9月,北京资顺公司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证书,并获得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稳岗补贴13 151.19元。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北京资顺公司向北京**公司申请退费,北京**公司未予办理。
另查,北京**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广州**公司系北京**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资顺公司与北京**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合同服务期内,北京**公司为北京资顺公司提供服务完成的立项金额为13 151.19元,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目标金额,服务期满后,北京资顺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北京**公司退回款项。现北京资顺公司要求北京**公司退还费用58 684.881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公司作为北京**公司唯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100%,其未举证证明北京**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北京**公司的退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公司、广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北京**公司、广州**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58 684.881元;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12元,由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已由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