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2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7层2-8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资顺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仝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