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255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钟楼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辰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湟水路盛世华城H区58号楼2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辰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于2022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把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