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2558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钟楼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辰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湟水路盛世华城H区58号楼2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辰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于2022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把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