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950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钟楼巷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审查,**的儿子名叫***,并非**。
本院认为,**起诉**名字错误,起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