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950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钟楼巷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审查,**的儿子名叫***,并非**。 本院认为,**起诉**名字错误,起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