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300号
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徐州市某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徐州市某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19元,由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