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3300号 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徐州市某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徐州市某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19元,由原告江苏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