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12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6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