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490号 原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2号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38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9元,由原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