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执异1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