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安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109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