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12588号之二
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A座。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2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赵超。
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95.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