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金辖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交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省永康市交通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浙江省永康市交通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关系,上诉人根本没有承包过涉案工程,而该工程实际上由***承包。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武义县,工程所在地武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省永康市交通工程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