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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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193号
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道双坑村8幢16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商办1403、14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军。
被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与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