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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金华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193号 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道双坑村8幢16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商办1403、14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军。 被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与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安文双溪口建材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