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9民初13345号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