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3066号之四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京津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03室-2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108号(雁峰区工业项目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205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京津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新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