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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某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1329号 原告:阿某,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某某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阿某与被告某某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2024年10月9日,阿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阿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