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3539号之一
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珍珠街**(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大军水暖经营部,住,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团结西路**/div>
经营者:***。
被告:***,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宁大军水暖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20元,由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