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民初2301号之一
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0574222A,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珍珠街**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乐清市,暂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45.5元、保全费1318元,共计3063.5元,由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开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