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521民初2852号
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90574222A,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珍珠街**(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6621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14.4%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41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电线电缆购买业务。2018年11月25日,经对账,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欠原货款476617元,经催讨,被告于2019年2月1日付款99998元,2月2日付款49999元,2月3日付款49999元,4月30日付款40000元。余款236621元未付。
被告***答辩称,对所欠原告货款金额无异议,但原告所供产品与产品介绍规格不符,即电线电缆长度不足,导致业主方以此拒付剩余货款,被告无法结账;且被告处尚有多余产品,要求退回。
原告华普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对账单1份及往来明细清单1份、2.法律服务委托合同1份及律师代理发票1份。
被告***庭审质证,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在对账单上注明“电线多可以退,百米承诺,缺一罚百”,说明双方曾就多余电线退还作出约定,且双方曾提及原告电线短少的情形。
本院经审核认定,原告证据1符合证据有效条件,予以确认,证据2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华普公司与被告***开展电线买卖业务。2018年11月25日,被告在原告通知的对账单中签字,确认其自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结欠货款金额为476617元,被告此后陆续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尚欠236621元未及时支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华普公司主张其与被告***的本案买卖关系及被告结欠货款236621元的事实,因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其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对账单中通知的“年利率14.4%”计算,本院对此认为,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中签字,系其对结欠原告货款金额的确认,在签字栏上方所印“数据无误”字样能以印证,原告虽在对账单中注明被告付款期限及逾期应承担利息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但该事项仅为原告方的通知,被告的签字难以表明其与原告就该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调整,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6月21日(起诉之日)计算。同理,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损失14197元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被告***抗辩提出原告所供电线产品出现数量短少的意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难以采信,被告同时提出尚有多余产品,要求退货,但其未在庭审中提出具体数量,亦未经原告确认,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退货事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3662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3150元(以逾期货款2366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后产生的利息损失以被告所欠货款金额,按此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保全费1895元,合计4426元,由原告浙江华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95元,被告***负担4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