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鸿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昆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03民初6524号 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2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39号1号楼4层40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59398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9700元;3.被告赔偿因违约导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6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原、被告在昆明市盘龙区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总价款为594000元的浪潮品牌服务器产品;合同生效七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资本大厦,收货联系人为**、张娟;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被告迟延付款的,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货品,并按合同约定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整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经在原告多次催收后于2020年1月14日支付了20元,其余593980元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确认诉请4中的费用包括保全费3768元、保全担保保险费2598.72元及诉讼费10297元。 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买卖合同》、《货物签收单》、《快递物流单》、发票、电子银行回单、《委托代理协议》、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及增值税发票,上述证据材料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在昆明市盘龙区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海潮服务器;合同价款为594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交货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资本大厦**和张娟;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7日内;设备由原告确保原厂商按甲方进度提供安装调试;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付款的,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以合同金额5%为限;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9月13日、9月18日原告将被告所购产品交付物流商寄送给被告。2019年10月11日,被告与原告就已签收货物进行确认并签署了《货物签收单》确认被告已收到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2020年1月14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款项2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有如上诉请。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60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货物,但被告却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尚欠593980元,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59398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0月29日前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方才支付了20元货款,且剩余货款至今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9700元有合同约定且金额较为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6000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保全保险费2598.72元并非原公司申请保全而必然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93980元; 二、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9700元; 三、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元; 四、驳回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7元、保全费3768元由被告北京新联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