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7025号
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2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泊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北路121号佰腾数码广场A座4F-B3席位。
法定代表人:张春兵。
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泊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泊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娅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