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527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1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5940142。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商远大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