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3民初13065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回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77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