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60679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