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格林德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1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格林德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