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1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格林德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3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刘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