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楚雄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天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学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天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询、传统查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宗
审判员 刘永珠
审判员 陈树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