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1951号
申请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
委托代理人:胡景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年。
申请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53264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5326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梅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