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7288号
原告: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39号。
法定代表人:李虹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楼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合,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14元由原告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