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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21民初1674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鸿福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四川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系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和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案,本院分别于2023年9月5日、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3)川0421民初1674号、(2023)川0421民初1637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之规定,本院需根据立案的先后顺序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3)川0421民初1637号案件进行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