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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1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5P1A。

法定代表人:李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1)川0411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4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0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