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1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小区小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5P1A。
法定代表人:李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1)川0411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雪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4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0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