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993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