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658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沈家浜路111号6幢、7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666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