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659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