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66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23660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