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654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沈家浜路111号6幢、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45929J。
法定代表人:谢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慧玲,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13768853L。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锋,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岗,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以双方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通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婷
书 记 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