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好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8民初19236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沈家浜路111号6幢、7幢。
法定代表人:谢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女,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祥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18号11幢2楼。
被告:**好,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浦实业)诉被告上海祥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服饰)、**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予以公告送达。本案于2022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邦浦实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和水电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588.7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05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7日,原告邦浦实业与被告祥宇服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祥宇服饰承租原告邦浦实业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的三楼厂房,月租金13,018元。被告祥宇服饰于2020年6月搬离厂房。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祥宇服饰尚欠原告邦浦实业房租和水电费共计13,588.70元。被告祥宇服饰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按照约定原告邦浦实业支付3倍租金的违约金39,054元。被告**好作为被告祥宇服饰的法人,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在被告祥宇服饰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邦浦实业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推诿,拒不付款。故原告邦浦实业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祥宇服饰、**好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7月17日,原告邦浦实业(甲方、出租方)与被告祥宇服饰(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号的三楼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建筑面积为428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9年8月至2023年9月30日(免租期为实际入住之日起的45天)。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收回房屋。如乙方有意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厂房起始年租金为1元/平方米/天X428平方米X365天=156,220元,月租金为13,018元。厂房租金每两年递增8%(从2021年10月1日起,租金递增8%即每月租金14,060元)。租金应6个月支付一次,先缴费后使用,每期厂房租金应提前十五天交齐,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若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按(日租金X延期天数X3)的标准收取乙方延期交纳租金的滞纳金。本租赁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15,000元。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赁保证金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不得主张保证金抵扣租金,并拖延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时,乙方如需甲方出具发票时需加发票租金税率,按实际产生的税率计算。物业管理费包含门卫和外道路保洁,每平方米每月0.7元,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为:428平方米X0.7元/平方米/月X12个月=3,595元,同每年的第一个月房租一起支付。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用电、用水按抄表数每月计算,用电量,分时段电费,电费代扣代交,电费和水费价格按供电供水局标准收费,电费额外收取10%管理费(此管理费按月计算,如果某月此管理费超过5,000元,则按5,000元计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电费价格随供电供水局的变化而变。乙方应如期缴纳,若不能按期缴纳,视作违约,由此造成停水、停电等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若乙方拖欠付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中第6.10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5)承租方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租金超过15天。(6)承租方所拖欠各项费用累计达到贰仟人民币以上的。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好在乙方担保处签字。
被告祥宇服饰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2020年6月12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20年6月13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支付80,0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祥宇服饰出具《关于房租水电费付款情况说明》,载明被告最晚在6月11号之前全部付清所有的房租费和水电费,如果在这6月11号之前没能付清,被告愿承担一切后果。房租算到6月30号,水电费算到5月9号,共计110,004.2元,其中有15,000元租赁保证金,被告下个月就要搬走了,这15,000元的保证金就不要交了吧。被告6月11号付原告95,004.2元,被告搬走后再把余下的水电费全部付清。
2020年6月24日,原告邦浦实业向被告**好表示:“你之前的老欠款7,000元+新增的水电费6,588.7元(2020年6月16日抄表)=13,588.70元,这些款没付清,你就走了?”。**好回复“我和谢总都说好了,你别超心了”。
原告邦浦实业表示:截止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欠付的租金为95,004.20元。后被告于2020年5月份、6月份又支付了88,000元,因此被告欠付的租金为7,004.20元,原告只主张7,000元的房租。被告因找到他处房屋租赁,便于2020年6月提前搬离系争房屋。被告搬走时拖欠水电费合计6,588.70元,合计13,588.70元。被告**好在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被确认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祥宇服饰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理应按约支付房屋租金和相应水电费。现被告祥宇服饰拖欠租金不付、且在出具情况说明后仍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好为被告祥宇服饰的债务提供担保,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好应当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祥宇服饰、**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祥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7,000元、水电费人民币6,588.70元
二、被告上海祥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9,054元;
三、被告**好对被告上海祥宇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8元,由被告上海祥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冬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