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3民初3412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汽荻原模具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广汽荻原模具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模具公司)、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租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汽模具公司、广汽租赁公司支付货款5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9.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广汽模具公司、广汽租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广汽租赁公司、广汽模具公司与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铸锻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约定铸锻公司为广汽模具公司、广汽租赁公司设计制造630t开卷落料线,费用1198万元。合同签订后,铸锻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生产线,广汽模具公司、广汽租赁公司剩余质保金59.9万元未支付。2019年1月11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济南铸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指定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2021年1月18日,破产管理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又转让给**,该债权的转让已经通知广汽模具公司、广汽租赁公司。现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广汽模具公司、广汽租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购买合同约定,《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机床设备购买合同一般条款》及各种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该一般条款第12.1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一般条款的甲方系广汽租赁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庆槎路803号二楼。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当事人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由广汽租赁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广汽模具公司、广汽租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广汽荻原模具冲压有限公司、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