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4177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而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