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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4177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而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