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20执恢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20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增生,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增生与被告***、***、***、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3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彩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及相应的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增生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项)及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8)沪0120执23162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