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15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于恒,女,系被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景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艳杰,广东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立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扬扬
书 记 员 张志锋